我一點都不在意谷阿莫是否品味低劣,因為品味是個見仁見智的事,而每種品味都該有存在的空間。很多幾十年前被視為低俗的東西,在現代卻成為有品味的象徵。爵士樂就是個非常好的例子。
谷阿莫的案子,我唯一在意的點,其實是這個案件將會成為台灣針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指標參考判例,從而影響未來各類創作的合理使用。(不過值得注意的點,台灣因為是大陸法系,所以每次判決還是依照法官心證為多)
看到一堆人把谷阿莫拿來跟二創比較,我覺得真的很荒謬。谷阿莫的東西本來就不是傳統定義上的二創,他的東西更接近於懶人包+評論。但是不是二創,跟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根本是兩碼子事。懶人包+評論,當然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昨天 Froggy 的影片講到了合理使用的兩個重點,一個是引用內容佔原作品比例,這點谷阿莫是佔得住腳的,因為一個 90-120 分鐘的影片,取了 3-5 分鐘的片段,其實比例是非常低的。另一個重點,是引用的內容佔新作品的比例,谷阿莫的影片中,有 90% 的影片片段都是來自於電影內容,這比例無疑是非常高的,也增加了谷阿莫被認定非合理使用的機率。但比例如何,其實只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其中的一個標準而已。如果即使你的素材,大量取自別人的內容,但經你處理之後,完全變成你自己的獨特版本,大多數的人認可其實已經有獨立存在的價值,那也是有可能可以被認定是合理使用的。
舉例來說,我這篇文章,插圖用了谷阿莫的影片截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有人會說因為這篇文章字很多已經是全新作品,所以可以符合。但如果這篇文章從頭到尾只有五個字,”谷阿莫該死”,配上這張圖片,是否又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呢? 我可以主張我這是評論時事,所以使用這張圖片是合理使用,但會不會有人說”谷阿莫該死”短短五個字沒有資格叫做評論,所以我不符合合理使用呢? 或者是圖片比例佔這個作品的比重過高,我違反合理使用原則呢? 這都是有可能的事,畢竟合理使用這個原則,本來就是有相當大的模糊地帶的。
所以我之前才說,谷阿莫這個案例,到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我實在是無法定論,也很期待看到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因為這個結果會影響到台灣未來成千上萬的創作者、評論者、惡搞模仿者。如果這個案子以和解收場,反而可惜了,因為就沒有辦法看到最後的判決結果。
至於那些用谷阿莫的作品是惡意的來說谷阿莫沒資格主張合理使用原則的,我只能搖頭以對。我期待台灣的法律,是一個公平且一體適用的法律,而非這個人的作品因為比較善意,所以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寬一點,而另一個人的作品因為比要惡意,所以合理使用的範圍就窄一點。好人是否犯法,跟壞人是否犯法,不應該要有雙重標準。
#這是最後一次談谷阿莫了因為一些文字閱讀能力有障礙的人很容易誤解好像我挺古阿莫
#我一點都不愛谷阿莫也不挺他但我覺得這判例很重要而且古阿莫的主張也非完全站不住腳
#使用盜版編輯影片跟是否合理使用無關那是個獨立的問題要討論請自己去另開討論